山西:将依法提高城乡居民养老保障水平

2021-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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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工作;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相关工作。税务机关负责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费的征收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相关工作。

《条例》明确,城乡居民在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可以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参加补充养老保险。缴费档次标准由省人民政府规定。省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考虑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物价变动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障标准变化情况,建立补充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档次标准和缴费补贴正常调整机制。

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以及重度残疾人等困难群体参加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最低缴费标准代其缴纳补充养老保险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参保人缴纳补充养老保险费和领取待遇予以财政补贴。参保人当年不缴费的,政府不予补贴。对无子女或者子女无赡养能力,且未纳入低保、特困人员救助范围的六十五周岁以上的低收入参保人,省人民政府应当提高其待遇补贴,保障年收入在政府发布的低收入标准之上。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从村集体经营性收益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缴纳补充养老保险费的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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